●第一个申请国家专利的祛斑药品  
  ●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学美容中心验证的祛斑药品  
  ●中国中医药学会推荐的医疗美容准字号祛斑中药  
  ●被列入国家药监督局甲类非处方药目录的国家中药保护品种  
  ●被列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  
 
 
 
   
 
 
保健食品广告须经审查 并标明不能代替药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 09:0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10日电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7月1日起施行。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保健食品广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保健食品广告的工作程序和对广告内容进行技术审查的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履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职责。2005年7月1日后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于7月1日后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上公布所有审批通过的保健食品广告,广大消费者可上网直接查询并对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督。
    据了解,《暂行规定》从17个方面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的内容,如不得出现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等,以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并且明确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食健广审(X1)第X2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X1”代表视、声、文;“X2”由十位数字组成,前六位代表审查的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的序号。
    本文链接<http://finance.sina.com.cn/xiaofei/consume/20050610/09041673592.shtml>
 
 
 
     
姣容化瘀祛斑胶囊网络销售部
福建省泉州市江滨北路479号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街758号(九一路口百合药店)
电话:0595-22661503 传真:0595-22153506